第五节 女权主义女权主义,即使局限于政治哲学,有多种形式。有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有马克思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女权主义,有后现代主义的女权主义等。当然,作为女权主义,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这就是要消除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并实现男女的平等,只是女权主义者们对于何谓男女平等及如何实现男女平等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相对来说,女权主义与强调平等的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比较一致。具体来说,女权主义主张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强制性的社会组织中实现男女平等,另一是如何在非强制性的社会组织中,特别是在家庭内,实现男女平等。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原则涉及的是在强制性的社会组织中的平等,因而同样适用于男女之间的平等。罗尔斯就在谈到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时说,让男性有比女性更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对女性有利并为女性所接受的情况下,才可以为其差别原则所赞成。但是女权主义者之间就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实现女权主义所期望的男女平等有不同的看法。奥金认为,原则上,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人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应该可以实现女权主义的目标。因为这些人应该知道社会的性别结构,但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性别,因此他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必定可以同时为男人和女人所接受。当然,在初版《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没有将一个人的性别,像一个人的贫富、种族、宗教信仰等那样,明确地看作是与道德无关的偶然因素,而排除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之外。但奥金认为,罗尔斯没有理由不怎么做。事实上,在修订版的《正义论》和他后来的其他一些著作中,罗尔斯明确地规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他们自己的性别,就好像他们不知道关于他们自己的其他特定资讯一样。奥金认为,如果这样,他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应该能够保证男女的平等。
但是另外一些女权主义者则不同意奥金的看法。她们认为,罗尔斯,就同其他强调平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确实赞成男女平等,而他的原初状态也确实可以确保其政治正义原则在性别问题上保持中立。例如,男女应当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但问题是,这种在程序上对性别的中立是否能够实际上保证男女的平等。许多现存的高收入职位事实上是由男性定义的,所以它们事实上更适合男人。究其原因,正如麦金农(C. on,1946- )所指出的,大多数这样的职位所需要的人,虽然在性别上是中立的,却不能是学前儿童的主要看护者。由于我们的社会一般还是期望妇女是学前儿童的主要看护者,许多职业就偏向于男性,虽然雇主可能会说:我在雇用人时,对男女申请者一视同仁。我所注重的是被雇的人有没有在家照顾学前儿童的负担。换言之,由于大多数高薪职业一开始是根据男性定义的(即并不具有性别的中立性),那么在考虑谁适合这些职业时的性别中立就不能消除在先的性别的不中立,因而也不能导致真正的男女平等。要真正达到男女平等,就必须对这些高薪职位的要求重新定义,使男女同样适合这样的职位;或者是改变社会对女性的一般期望,使男女在看护学前儿童方面担当同样的责任。
这就涉及了女权主义者所关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家庭。在这一点上,女权主义者们的意见比较一致。我们看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设计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但是,奥金指出,虽然罗尔斯一开始把家庭看作是社会的基本机构之一部分,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其政治原则的适用对象,但他在讨论其政治原则时,则把家庭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罗尔斯没有讨论他的正义原则如何影响家庭的内在结构和运行以及家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罗尔斯认为其正义原则是政治的,而个人的和家庭的事务涉及的是情感,因而是非政治的。他把家庭看作是像教会、大学、工会、学会、俱乐部那样的自愿组织,人们可以自愿地进出。奥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没有说服力的看法。如果说夫妻确实可以自愿地组合成一个家庭,但至少要走出这个家庭(离婚)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不比移民——进出一个罗尔斯意义上的政治实体——容易),而一个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更不是其可以自己决定的。在这里,奥金认为,罗尔斯一方面说家庭属于社会的基本机构,一方面又说家庭是非政治领域因而政治的正义原则不适用于此,这似乎有些矛盾。如果政治的正义原则不能适用于家庭,那还有什么原则能够保证家庭内部的正义呢。
奥金当然也并不认为家庭完全是一个政治制度,它是不能用政治和非政治这种非此即彼的两分法来归类的。正确的看法是:在家庭里,政治的正义原则可以用作底线,而亲情可以看作是高于正义的美德。当然奥金并不认为家庭也应该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让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由法律规定。但她认为把家庭看作是正义原则的范围之一至少隐含着政府应该制定两类政策:
第一是鼓励男人和女人平等地分担家庭生活中的公共的和家庭内的、有报酬的和无报酬的角色和责任,从而使他们能够无论在家庭内还是在家庭外的其他不同的角色(上班、市民社会和政治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奥金认为,这包括社会提供由政府补助的幼儿园,为家长和其他带小孩的人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为父母提供为照顾小孩和其他家务必要的假期,在所有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反性别歧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