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柯亨的平等主义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中,也有一些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即所谓学术的马克思主义者。这些人包括罗默(John Roemer,1945- )、麦克弗森(C. B. Macpherson,1911-1987)、柯亨(G. A. Cohen,1941-2009)等。当然他们所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已经与古典的马克思主义很不相同。其中一个最明显的差别是,他们大多只相信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但很少相信这种理想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或者这种理想应当通过暴力行动来实现。
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柯亨。柯亨明确地把他所相信的马克思主义与古典马克思主义相区分。他承认,他所相信的马克思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与被古典马克思主义者批评为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比较一致。柯亨认为,虽然平等这种价值与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结构完全一致,而且所有古典马克思主义者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平等,但他们并没有考察为什么平等是一种道德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平等。柯亨认为,这是因为古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样的平等是历史的必然:
……至少部分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是历史的必然,他们就没有花时间去考虑为什么平等是一种道德的价值,它的道德约束力何在。平等正在来临,人们欢迎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去对它为什么受人们欢迎作理论思考,而不想方设法让它来得快些、来得轻松些,就是浪费时间。
古典马克思主义之所有相信平等是一个历史的必然,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培养了他自己的掘墓人:一个有组织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运动正在不断壮大,一直到能够推翻他们从中成长起来的不平等社会。但柯亨指出,古典马克思主义的预言没有实现:无产阶级不但没有壮大到这个程度,而且反而被日益分化和削弱了,而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当然就没有被消灭。由于平等没有像古典马克思主义者所预言的那样作为事实、作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出现,柯亨指出,像他这样的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就不能不对“平等”作规范性的道德哲学研究(即说明为什么平等具有道德价值),因而值得我们去追求。换言之,古典马克思主义者是作为平等的助产婆出现,而像他这样的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则是作为平等的工程师出现。
在提倡其平等概念时,像柯亨这样的学术的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不与罗尔斯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发生关系,因为我们看到,罗尔斯自己就指出,他的政治平等原则虽然容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却有平等主义的倾向。事实上,像诺齐克这样的自由至上主义所要反对的也主要就是这样的平等主义。在这种意义上,有不少学者讨论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亲缘关系。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存在两个重大缺陷,一是其个人主义倾向,二是其主张的平等还不够彻底。而在柯亨看来,这两个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柯亨首先批评罗尔斯所主张的平等还不够彻底。事实上,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乃是对不平等的辩护。柯亨认为,对不平等的辩护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规范的,而另一种则是事实的:
规范的辩护赞成这样的不平等。它们把不平等看作是公正的。而事实的辩解则相反。他们并不否认(也不承认)不平等之不公正。它们只是说,不平等公正也好,不公正也好,既不公正也不不公正也好,反正它是不可避免的。
对不平等的事实的辩护的一个例子就是说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即每个人都想拥有比别人更多的东西)。柯亨反对这样一种事实的辩护。他并不否定有一种根本的人性,但他认为,人性本身并非就是自私的或者不自私的,而且即使是自私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人性对于一个人的动机具有相当程度的可塑性。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为,一个人的动机主要是由社会结构规定的。在柯亨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从表面上来看,是对不平等的一种规范的辩护,因为罗尔斯赞成这种不平等的理由是,这种不平等,对于那些社会最底层的人,恰恰是最好的(因而也是比平等制度更好的)、因而是正义的社会安排。但在柯亨看来,罗尔斯以刺激为根据对不平等的这种辩护,最多只是说明了这种不平等的必要性,而没有说明这种不平等的正义性。在这种意义上,柯亨认为,罗尔斯对不平等的辩护,归根到底,也还是一种事实的辩护。因为如果一个人并不自私,即使没有任何经济的刺激,他也会充分利用其聪明才智,从而使其他人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得益。而这就涉及马克思主义者对于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批评:过多的个人主义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