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自由至上主义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也称古典自由主义,顾名思义,强调的是自由。根据这样一种自由至上主义,国家或者说政府的唯一功能就是保护公民的某些特定权利,特别是人生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这样一种自由主义源于洛克,后来为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和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1899-1992)所发展。但在当代哲学中对自由至上主义作出最深刻阐述的则是诺齐克。
诺齐克在为自由至上主义辩护时,同样不能不面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诺齐克基本上同意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因为它强调人人都有平等的、最广泛的自由权利,这与自由至上主义没有什么原则差别。但诺齐克不能同意罗尔斯的第二条正义原则,确切地说是第二条政治原则的第一部分即差别原则,因为他也完全赞同罗尔斯第二条政治原则的第二部分(即机会均等原则)。事实上,在诺齐克看来,在机会均等前提下导致的任何结果,不管是多么不平等,都是正义的。政府的功能就好像是负责赛跑的裁判,他的任务是保证大家在同一个起跑点上同时出发,而不是保证大家同时到达终点。他提出的规定人们的经济生活的正义原则是其所谓的应得权利(entitlement)理论。假如一个人天生聪明,虽然这个人的聪明跟这个人的努力无关,这个人有权拥有这种天生的才智及这种才智为他所带来的一切;如果一个富人又得到一笔巨大的馈送,虽然这个人并不需要这个馈送,他也有权拥有这笔额外的财富。除非有人自己愿意将自己的财富与别人分享,政府不能通过税收或任何其他途径强行将这个人的财富与别人分享。政府唯一能做的是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保证没有一个人可以通过偷、抢、骗等不当手段取得财富。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诺齐克认为他的这样一个正义原则是历史主义的原则。它在确定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公正时,并非只是去看一下谁拥有多、谁拥有少,然后就将较富的人的一些财富重新分配给较穷的人。而是要去看富的人为什么富,穷的人为什么穷。如果富的人通过偷、抢、骗或者其他什么不正当的手段占有了穷人的财富,那么就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让这些富人将其不义之财还给穷人。如果这样的非法的事情没有发生,那么即使贫富差距再大,政府也不能拿富人的钱去支持穷人。
诺齐克的这样一种正义理论显然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大相径庭,因为我们看到,根据差别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程度是否公正,取决于其是否对社会最底层的人有利,因此应当由社会最底层的人决定。这在诺齐克看来是违背罗尔斯自己的社会合作概念的。诺齐克同意罗尔斯的看法,离开了社会合作,没有一个人可以过一种满意的生活。但他认为,正因为这样,这种合作的机制就必须对所有参加这种合作的人保持中立,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则偏袒天生不幸的人,而对那些天生幸运的人不公。因为罗尔斯认为,这种合作机制的公正与否,只要看那些不幸的人是否赞成这样的机制,而不去问天生幸运的人是否赞成这样的机制。这使人以为,只有幸运的人得益于这样的社会合作,或者幸运的人比不幸的人从这种社会合作中得益更多。但在诺齐克看来,事实上真好相反,不幸的人要比幸运的人从这种社会合作中得益更多。例如在医生与为他诊所扫地的人的合作中,后者比前者得益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合作,医生可以用一些时间自己扫地,而扫地的人却没有办法用一些时间去为别人看病。因此诺齐克认为,从社会合作的角度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于幸运的人来说是不公正的。
不过,在罗尔斯看来,之所以不平等的合作机制之公正与否只需要问不幸的下层,而无需问幸运的上层,主要的不是社会合作和参与这种合作的人从中得益的多少,而是因为如果不幸的下层能够从这种不平等机制中获益,那么幸运的上层肯定从中得益更多。这里作为比较的参照系的是平等的机制,而不是更不平等的机制。这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有关,因为这个差别原则是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在无知之幕后面作出的、因而是不可能有偏见的选择。诺齐克承认,如果我们接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我们也确实必须接受其差别原则。但在他看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本身是有问题的。为说明这一点,他用了一个比喻。假如一个班级的学生在一次考试中得到了从零分到一百分的不同成绩。但他们不知道谁得到了什么成绩(也不知道谁比较聪明),而教这门课的老师让这些学生自己决定谁得了什么成绩,只要这些成绩加起来不超过他为这些学生实际上打的成绩的总数。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学生很可能决定大家得到相同的平均分数。但假如这个教授同意,如果这些学生决定不将分数平均分配,他们得到的总分可以超过他实际上为他们打的分数的总和,那么这些学生就会采取一种类似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分配方案。
诺齐克用这个比喻想说明的是,由于很显然,上面这种类似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选择的分配分数的方法是不公正的,因而罗尔斯从其原初状态中得出的差别原则也是不公正的。在诺齐克看来,这里的关键不是如何分配分数才会使大家高兴,而是如何根据学生的实际考试情况来给他们确定成绩。这样,聪明的学生的成绩就必然会比不怎么聪明的人高,而且其高的程度也不应该由不那么聪明的人来决定。推而言之,在社会合作中的不平等程度,也不应该由这个不平等社会的底层的人来决定。一个人应该有权享受来自其聪明才智的一切。这里又涉及罗尔斯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看到,罗尔斯认为,一个人天生的聪明才智完全是偶然的,因而不应当具有道德的决定性。这样的聪明才智应当看作是社会的公共财富。因此诺齐克花了较大的篇幅详细地反驳罗尔斯的这个观点,我们在这里没有办法详加讨论。总的来说,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的这个看法犯了罗尔斯自己认为功利主义所犯的错误:没有充分注意到人与人之间的独立性。其关键是我们能否在一个人和他的才智、能力和特质之间作出区分?如果我们根据罗尔斯的看法把后者看作是社会的公共财产,那么一个人还有什么留下来归于他自己呢?这个人还有什么个性呢?
所以,归根结底,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的落脚点是罗尔斯对一个人的天生才智的看法。笔者还是认为罗尔斯的观点,虽然听起来有些极端,实际上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当一致。诺齐克关于把一个人的天资看作是公共财产会使人缺乏个性的看法有点似是而非。一个人并不一定要拥有某种特征才具有个性。布什的个性之一是其作为美国的总统,但他也并不拥有总统这个职位。一个天生聪明的人,仍然因为只有他才能开发利用这样的聪明才智而具有其个性,虽然这种聪明才智应当看作是社会的公共财产。相比较而言,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本身的问题比较大。诺齐克承认,人是天生不平等的,而社会的正义原则就是要保证这些天生不平等的人在平等的规则下竞争,因此其竞争的结果当然还是不平等的。但用刚才提到的赛跑的例子来看,如果社会的功能就是像裁判员那样保证所有的人在同一个起跑点上同时出发,我们让天生残废的人与职业运动员一起比赛难道是公正的吗?笔者认为,我们的道德直觉也许会告诉我们,应该让这些残废的人或者先出发、或者在不同的起跑点出发、或者两者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