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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女权主义

第二类政策保护那些(主要是但不全是妇女)自愿承担大量的没有报酬的家务的人,帮助他们避免容易面临的伤害。这方面的政策包括将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人的工资与其在家从事无报酬的家务的配偶之间平分,使得后者在经济上并不依赖于前者。这样的政策也包括改革家庭法,以保证如果夫妻需要离婚,在离婚以后的两个家庭具有同等的生活水准。

除了有必要把家庭也看作是其正义原则的范围之外,在女权主义者看来,罗尔斯正义理论中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是个人,而是家长或者家长的代表。罗尔斯的考虑是,这样可以确保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也能考虑下一代人的福利。奥金的问题是,第一,虽然家长不一定是男人,但以女性为家长的家庭大多是没有成年男性的家庭,因此事实上,大多有成年男女的家庭中的家长均为男性。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其次,作为家长或者家庭的代表,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所关心的是家庭之间的正义问题,而不是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因为家长把自己的家庭看作是一个整体,因此在他要求某些家庭成员为别的家庭成员作出某种自我牺牲时,他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公正,就好像我自己在为了明天的幸福而在今天作出某种自我牺牲时,不会觉得对今天的我有什么不公正一样。另一个女权主义政治哲学家英格里希(Jane English,1942- )也指出,根据罗尔斯的这样一个设定,假如出于效率的考虑,如果所有家庭都将小孩的生产者任命为小孩的抚养者,这些家庭都会得益很多。在奥金看来,这样的做法从罗尔斯的“家长”的观点来看,或者对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也许确实是好的,但对这些家庭中的某些特定成员来说就不是公正的,因为抚养孩子会严重影响这些人个人的、经济的或政治的机会。这表明,就像诺齐克指出的(虽然它所涉及的是罗尔斯关于个人天生的聪明才智应当看作是一种共同财产的理论),罗尔斯的理论存在着他自己认为功利主义所存在的问题:没有对人的个体性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奥金认为,罗尔斯有关家长的假定,绝不是中性的和无辜的。相反,他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把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特别是把大多数妇女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排除在其正义理论的适用范围之外。

与此相关的是,罗尔斯认为,虽然决定一个社会之正义与否的,不是其社会成员是否愿意按照正义原则行动,而是这个社会的基本机构是否按照其正义原则建立。这样即使人们没有按照正义原则行动,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会强制其按照正义原则行动。但是如果人们都没有这个愿望,那么这个社会就不会稳定。因此他认为培养一个人的正义感十分重要,而培养正义感的第一个学校就是家庭。这里奥金的问题是,罗尔斯假定了家庭本身,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一是正义的。但奥金指出:

如果有性别结构的家庭并不正义……其角色、责任和资源并没有按照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来分配,而是根据具有重大社会后果的天生的差别来分配,那么罗尔斯的整个道德发展结构就摇摇欲坠了。

而在奥金看来,小孩得以长大并看到人类交际的最早样板之家庭的基础往往不是平等的交互性,而是依赖和支配。在这样的家庭中,小孩不可能或者至少很难培养出罗尔斯所需要的正义感。

笔者觉得女权主义这里提出的两个问题确实十分重要。从历史的视野来看,几乎所有社会都是男性中心主义的社会,社会上重要的职业(如医生、律师、企业主管、政治领袖等)的资格即使没有明确的性别歧视,但由于社会对男女在家庭内和家庭外的不同期望,这些职业明显地更适合男性。因此要改变这里存在的问题,光依赖一种性别中立的程式或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所需要的是要明确地采取一种女性的观点,以克服我们社会中潜移默化的男性中心主义倾向。而这确实与家庭问题有关。笔者想奥金把家庭看作是在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社会实体之外的独特的社会实体的看法很有见地。因为一方面,显然谁也不愿意让员警来处理家庭内部的任何冲突;但另一方面,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也不应当完全看作是私人的问题。奥金在这方面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也是非常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