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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完善和公正”与“仁和爱”的可比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正义还原为具体的爱或忠,将理性还原为一般的感性。正如我们可以说正义就是较大范围的爱一样,我们也可以说爱是较小范围的正义。正如我们可以说上述例子中的家长面对着的是小范围的、对他家庭的爱和较大范围的、对他邻居们的爱之间的冲突一样,我们也可以说他面对着的,是家庭内部的小范围的正义和邻里之间的较大范围的正义之间的冲突。关键是,不存在所谓的在具有普遍性的理性和具有局部性的感情之间的区别。因而即便是社会层面土的道德行为也不需要为了实现非个人的正义而去克服感情上的爱。如罗蒂指出的,道德并不始于责任,而始于紧紧维持着的群体如家庭或氏族中的互相信任的关系。道德行为即是去为别人做那些在与你父母、孩子或同族人相处时自然而然会做的事。此意义上,道德进步既不是用普遍的正义代替局部的爱,也不是用局部的爱代替普遍的正义,而是将小范围的爱或正义扩大成较大范围的爱或正义,使得“我们”这个词包含越来越多的人。

抛弃了在普遍理性和个别感情间的这种区别,中国古代儒家传统中的爱与当代西方道德话语中的正义的相容性就开始变得明晰起来。儒家虽然不赞成墨家的兼爱说,但也不主张只爱自己,就像杨朱所说的“为我”。孔子明白无误地表明,爱不是爱自己,而是“克己复礼”。正是在此意义上,孟子视杨朱和墨子的学说为儒学之敌: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那么,何为“孔子之道”?一方面儒家强调孝悌之类的家庭之爱是所有爱之本。诚如黄百锐(David B. Wong)所指出的,家庭在儒家那里是人们学会爱的最早场所,而构成这种爱的思想、情感和行为习惯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一个人的品格特征。在这种意义上,儒家会完全同意当代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是正义的第一个学校的主张。但另一方面,儒家又坚持认为爱不应局限在家庭之内,而要逐渐延伸到所有方面。孔子曾劝年轻人“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孟子也以同样的精神劝告齐宣王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当然,如果儒家的爱只是强调,我们应该始于家人之爱,然后延伸至其他人,最后实现普遍之爱,那么墨家也许并无大的疑义。墨家所坚持的是,必须有一个普遍的、非个人的、不加区别对待的爱的原则。如果有人想先将此原则运用于家人,然后才运用于他人,在这一方面墨家也许没有异议。儒家对这一观点的主要反对意见,也许不是像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是这个原则所可能具有的自我否定的后果。对儒家来说,虽然可以有同一把尺度来测量自己的土地和他人的土地,但却没有一条共同的爱的原则,可同样适用于自己的父母和他人的父母。因为爱是人首先从家里获得的激情、感情。当这样的爱延伸至所有的人并成为普遍的时候,它就不会像墨家所认为的那样成为非个人的、无激情的、不偏不倚的。因此当张钦夫说“公天下而无物我之私,则其爱无不博矣”时,朱熹就指出:

若以爱无不博为仁之体,则陷于以情为性之失,高明之见必不至此。若以公天下而无物我之私便为仁体,则恐所谓公者漠然无情,但如虚空木石,虽其同体之物尚不能有以相爱,况能无所不博乎。

之所以普遍之爱不是无感情之爱是因为,在儒家那里,“我”爱所有的人,并不是由于“我”以冷静的心态领悟了爱所有人的普遍之理,并作这样的推论:既然自己的父母和别人都是“所有人”中的一部分,我应该一样地爱他们。相反,由于“我”首先学会的是爱家里人,“我”就能在其他人和家里人之间作类推,推己及人而爱其他人。结果,“我”对其他人的爱,如同对家人之爱一样,也是充满情感的,有偏爱的,属于个人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情景下,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儒家要坚持爱有差等。儒家确实是要把爱延伸至一切人,但“我”是按照自己在其他人和自己父母之间的不同程度的类推来不同地爱不同的人的。这就是为什么儒家认为“我”不可能像爱一个有德性的人一样爱一个邪恶的人的原因。同样地,这也是孟子以下主张的理由:“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此处我们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爱:对父母之亲爱、对万物之泛爱,以及对人类之仁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