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完善和公正”与“仁和爱”的可比性如同“完善”与“公正”的概念是当代英美政治哲学讨论的中心概念一样,仁和爱的观念是中国古代儒家传统的核心。但是,这两组概念在什么意义上具有可比性呢?西方的“完善”观念与儒家的“仁”的观念相容似乎没有大的问题。如我们已看到的,西方道德话语中的“完善”是与根据对人性的理解而获得的完善人生观念相连的,而对人性的理解通常又伴随着对世界这根本实在的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认识。因此“完善”并不是人类的一个具体美德,而是一个具有本体论性质的关于人类生活自身的道德理想。
“仁”发音与“人”相同。尽管其在儒家传统中经历了不少变化,但基本上表达了一个类似的意义。虽然总体来说先秦儒家在形而上和经验之间不作明确的区分,但即使这样,他们也认为,“仁”不是人的一种具体的美德,而是与人性相关的人的特征,正如孔子说:“仁者,人也”。这里所表示的不是说每个人都已经是仁者了,而是说为了成为人,每个人都需要按照仁之理想来生活。这种理想一方面把所有的恶行,诸如奉承、夸夸其谈、怀恨、贪婪等排除在外,另一方面把所有的美德诸如孝悌、智慧、礼、勇、忠等包括在内。
后来的宋明儒家则用明确的形而上语言来理解仁。按照那种理解,作为人心最根本性质的仁,在产生万物的天地之心中有其根基。如陈荣捷(Wing tist Chan,1901-1994)所指出的,尽管把生的观念与仁联系起来早已有之,但把它们加以贯通则是以朱熹的哲学体系为顶峰的宋代新儒学的一个贡献。在朱熹看来,人之心之所以与天地之心有同样的属性是因为人物一生:“天地以生物为心者也,而人物之生,又各得夫天地之心以为心者也。故语心之德,虽其总摄贯通,无所不备,然一言以蔽之,则曰仁而已矣”。如同“生”是天地之心的根本特性,并包含诸如繁盛、优越性、稳固性等所有其他特性一样,“仁”是人之心的根本特性,并包含诸如义、礼、智等所有其他特性。
由此可见,儒家的仁的观念不仅代表着完人的理想,而且在与我们对世界的形而上的认识的关系上,与西方的“完善”的观念非常接近。相比之下,儒家的爱的观念,与西方的“公正”或“正义”观念的可比性却不是一目了然。当讨论儒家的正义观时,事实上人们往往集中于“义”而非“爱”的概念。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问题是,西方的公正概念关注的主要是横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纵向的与世界实在的形而上的关系,而儒家的义,特别是在宋儒那里,从根本上说是形而上的而非人与人之间的,虽然这两方面在儒家传统中从来不是完全分离的。如朱熹所指出的,义同仁、礼、智一起构成了人性,因此是先验之理。仁、礼、智具有它们外在的情(分别为恻隐、辞让和是非之心),它们是人际的;同样,义也具有它的外在的情(即廉羞恶之心),这也是人际的。作为形而上观念的“义”在这里强调一人做事心安理得,而不强调一人对另一人所作是否适宜,虽然儒家传统从不认为在这两者之间有什么鸿沟。这正如美国学者郝大维和安乐哲(Roger T. Ames,1947- )指出的,义表示对某人自己的人格是否适宜,而不是指对某人周围的人是否适宜。
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儒家义的观念和西方公正或正义的观念并不相容,那么儒家爱的观念与西方正义的观念似乎就更不相容,因为爱通常被看作一种由感而生的情,而公正是一个由理性确定的概念。在先秦儒学中,作为人性的仁时常解释成作为爱的恻隐之心。在宋代新儒学中,这一区别则被程颐的经典说法确定下来:爱是情,仁是性。这里的主要问题似乎是,唯有理性才能提出普遍的道德责任,而情感只能是局部性的。罗蒂举过这样一个例子:饥荒中的一位家长藏粮于地下室,如果他拿出来与邻居们分享,我们往往会认为他具有理性的公正观或正义观,但如果他用枪把邻居们赶跑,我们会认为他只具有一种爱他自己家人的感情。特别是在其与墨家的争辩中,儒家的一个核心立场是,爱是一种情,但它不是无偏向的、普遍的、不加区分的,而是有偏向的、个人的、有差等的。在墨子看来,为了避免灾祸和仇恨,有必要提倡兼爱,即“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这样,墨家采纳的是一种与基督教很接近的爱的观念,强调普世性,要求平等地爱所有人,包括敌人。此处的爱由于不讲个性、偏向和区别对待,因而与理性主义的正义观确实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因为理性主义正义观也是不偏不倚的、非个人的、普遍的。儒家当然不可能接受这样一种兼爱的理想。有人问:“以德报怨,何如?”孔子回答:“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儒家认为爱有差等,而最亲密的爱是家庭之爱。也许正因为如此,对儒家的爱有一个共同的批评,即认为它不及墨家的或基督教的爱。即使是那些捍卫儒学的人往往也会争辩说(尽管不能令人信服),儒家的爱如果被公正地理解的话,是主张兼爱而不是爱有差等。
因此,如果普遍理性和狭隘情感之间的区别有道理,那么把儒家的爱的观念和西方的正义观念联系在一起就一定有问题。然而,正是这个区别,尤其在关于我们所关心的正义和爱的问题上,现在正日益受到批评。例如,女权主义者已经指出,正义观念的来源不仅有理性还有感情。任何一种正义感至少部分地取决于源自家庭的爱和信任。不过,对这种区别更有力的否定是由实用主义者罗蒂作出的。他像詹姆斯一样,反对在感情与理性之间的区分,因此他不同意这样一个主张,即理性的正义是普遍的,感性的爱或忠是局部的。在罗蒂看来,被称为正义或公正的东西只是对于某个大群体之爱和忠的别名。因此,人们总是能够用忠于或热爱某群体(同胞,人类,或所有生物)这个说法来代替“正义”这个概念。他力图证明,爱或忠诚之感情不一定是局部的,它也可以是普遍的。同样,理性的正义观不一定是普遍的,它也可以是局部的。在前面提到的罗蒂举的那个例子中,一个大家庭的家长,在饥荒中面对着这样一个冲突:与他的邻居们分享食物呢,还是为他自己的孩子们保存食物?但这样一个冲突并不是感性的对于家庭的热爱或忠诚与理性的对所有人的正义之间的冲突,而是热爱或忠于一个小群体,与热爱或忠于一个大群体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