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由主义当代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又称现代自由主义或福利自由主义(welfare liberalism),以与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又称为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相区别。福利自由主义虽然并不主张绝对的平等,但强调平等的重要性。除了罗尔斯以外,当代英美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还有德沃金和艾克曼等。但由于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其他流派在涉及政治自由主义时所针对的主要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有必要对这个理论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该书出版于1971年,并在1999年出版修订版。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针对人们对其正义理论所提出的批评,特别是社群主义的批评,作出了某些回应。虽然罗尔斯善于在听取批评者的意见以后修正自己的看法,但正如他自己所指出的,他的正义理论的基本思想则保持一致。罗尔斯正义理论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实质的,即其旨在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的两大正义原则;另一个是程式的,即其著名的在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罗尔斯的两大正义原则是:第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只要其与所有别人享受类似的自由一致;第二,容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之存在的条件是:①这样的不平等对所有人有利,②与职位和职业对所有人开放的原则相挂钩。在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说的不只是每个人应该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因为一个**社会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保证每个人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利:大家都没有什么政治自由权利,所以是平等的。因此罗尔斯强调这种平等的自由权利必须是最广泛的。所谓最广泛的,就是如果一个人享受的自由不影响任何别人享受同样的自由,那么人们就应该有权享受这样的自由。
关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原则,相对来说,争论较少。争论较多的是其有关社会和经济之不平等的第二个原则。这个原则本身又有两个分原则,一个是所谓的差别原则,另一个是所谓的机会均等原则。在这两个分原则中,机会均等原则说的是,如果一个社会容许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不平等,例如一个社会容许总统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容许律师、医生和企业主管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那么这个社会就必须让这样的职位和职业向所有人开放,而不能将这样的职位和职业保留给具有特定性别、种族或者宗教信仰的人。很显然,对这样的机会均等原则,也不会有太大的争论。
罗尔斯两大政治正义原则中最有创意、因而也是最有争议的是其第二条政治原则中的第一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差别原则。这个原则说的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果是公正的,就必须使所有人得益。这里,罗尔斯的基准点是完全平等的社会。根据这里的差别原则,我们不是绝对不能将平等的社会改造成一个在经济上不平等的社会,但在我们从事这样的社会改造时,我们必须保证,所有人都在这个不平等的社会中过着比他们在平等社会中更好的生活。而在一个已经不平等的社会中,如果有人想使之更不平等,他们就必须表明,所有人在这个更不平等的社会中会过一种比他们在现存社会中更好的生活。由于一般来说,在一个不平等社会中的上层会过一种比他们在平等社会(或不那么不平等社会)中更好的生活,看一种不平等是否会使所有人得益,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看一个不平等社会的底层是否过一种比他们在平等社会(或不那么不平等的社会)中更好的生活。如果社会的最底层都比他们在平等社会中生活得更好,那么中层和上层的人毫无疑问也会比在平等社会中生活得更好。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后来干脆对其第二个政治原则的第一部分作了修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能够让最不幸的人得益最多。
一般说来,不幸的社会底层往往主张平等,而幸运的上层往往主张不平等。因此,罗尔斯主张,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其对最不幸的底层有利时,才能容许,这在表面上看等于不容许有任何不平等。其实不然。不平等可以使所有人(包括不幸的底层)得益,因为不平等可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此即使不幸的底层所分享到的社会财富最少,还可能比他们在一个平等社会中所分得的要多。如果他们所分享到的社会财富比在一个平等社会中还少,那么他们就不会赞成这样的不平等。当然幸运的上层会赞成这样的不平等,因为他们在这种不平等制度中分享到的,不仅比他们在平等社会中分享到的要多,而且比在为不幸的底层所赞成的那种不平等中能分享到的还要多。但是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一个不平等制度的公正与否是应由不幸的底层而不是幸运的上层决定的。
为什么这样呢?在罗尔斯看来,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中,那些幸运的上层是那些天资高、或者出生于富裕家庭因而有条件接受高质量教育、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人。但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天资高低或出生好坏都不是一个人可以自己决定的。他将它们分别称为自然的偶然性和社会的偶然性。很显然一个社会制度的公正与否不能由这样的偶然因素决定。事实上,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不仅应当通过为所有人提供同等的教育来克服社会的偶然性,而且还应当把人们的自然天赋看作公共资源。因此一个人由于其天生聪明而创造的比别人更多的财富也不是其私人财产,而是大家可以分享的公共财产。反过来说,一个人天生的残障,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智力上的,也不是这个人个人的不幸,而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不幸,因而大家都应该分担。
但罗尔斯并没有因此而持一种绝对的平均主义。这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虽然一个人天生的才智应当看作是公共资源,但这种公共资源与油田或煤矿这样的公共资源不同:后者任何人都可以开发和利用,因此如果占有它的人不加以开发,别的人可以加以开发;而前者则只能为占有它的人所开发和利用。如果一个人不想充分利用其天赋,别的人没有办法加以利用。因此,罗尔斯认为,为了确保占有这些天生才智的人充分开发利用这样的才智,从而使别的人能够尽可能多地享受对这种才智的开发的果实,就有必要让具有这样的聪明才智的人比别人多享受这样的果实作为刺激,虽然这种才智本身是公共资源。因为不然的话,占有这种才智的人缺乏充分开发这样的才智的积极性,而别的人没有办法加以开发,结果就造成这样的才智的浪费,大家都不能得益。所以罗尔斯主张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而这样的不平等程度应以能够充分调动占有聪明才智的人的积极性为限。
罗尔斯在提出其上述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时主要针对的是功利主义的政治理论。当然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别的政治理论,如我们后面要讨论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社群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等。这些不同政治理论的倡导者各自都会认为,社会应该接受他们所倡导的政治理论。为了证明其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比所有别的理论都优越,罗尔斯设想了一种所谓的纯程序,即具有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他让在这个原初状态中的人决定他们自己在作出决定以后也将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正义原则。这些人只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知道如何通过某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根据罗尔斯的规定,这些人知道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知道政治问题和经济规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心理规律等,但是他们并不知道任何关于他们自己的、与众不同的情况: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贫富、天资、年龄或辈分、种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等。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人为了选择他们自己能够接受的、制约其将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正义原则,就必须考虑所有不同类型的人,因为他们自己有可能是其中的任何类型的人。这就表明,他们选择的正义原则就一定是可以为所有人接受的、因而是公正的正义原则。而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必须考虑到,如果自己是最不幸的人(穷人、身体或智力残障者、年老体弱者等),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对他们最好。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考虑如果自己处于最不好的状况,什么是最好的可能。这样,在罗尔斯看来,很明显,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就会选择他的正义原则。
在笔者看来,相对于其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设计的原初状态不那么有吸引力。这里的问题不是这种原初状态具有假设性,因而与现实状况有较大差距(实际上这在罗尔斯看来正是其理想性所在)。正如我们在后面将看到的,这里主要的问题是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及在原初状态中的人的设定:他们不关心别人的利益,因而具有个人主义或原子主义的倾向;他们是家长的代表,因而所关心的只是家庭之间而不是家庭内部的正义;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有价值的人生,因此其所设计的正义原则也可以用于一个强盗集团内部分配赃物。当然罗尔斯设计其原初状态是要证明其正义原则较之于其他正义原则的长处。笔者确实认为,除了其中某些方面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和女权主义的批评加以修正和补充以外,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其差别原则,确实是最有吸引力的。他关于如何消除或者减弱导致不平等的社会的和自然的偶然性的理论,特别是其关于一个人的天生才智应当看作是社会的公共财产的看法,是很有创意的。事实上,在笔者看来,即使没有原初状态,这样的正义原则,也可以用罗尔斯自己提到的其与我们的道德直觉之间的动态均衡而得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