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教理由与政治问题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第二个规定与其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有关。在公共领域,国家具有加以干预的合法权益,而在私人领域,国家机器则应止步。在这两个领域之间的这种区分当然是有争议的,但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就某个特定领域到底应该算作是公共领域还是应该看作是私人领域,而不在我们到底是否应该在公私这两个领域之间作出区分。例如,家庭在传统上被看作是私人领域,但现在的一些女权主义者则对此提出了异议。在她们看来,至少家庭生活的某些方面是公共的,是我们可以运用政治公正原则的恰当场所,不然对于妇女在家庭受到的不公正状况,社会就无法干预。但在这里,即使女权主义者也不想否认在笔者看来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公私领域之间的区分。一方面,我们确实不希望国家机器在我们的生活中无所不有,但另一方面,我们又确实需要国家来调节某些人际关系。根据这样一种区分,罗尔斯便认为,如果理性涉及的是公共领域,那就是公共理性,而如果涉及非公共领域,则是非公共理性。
我们的问题是,这样一种在公共领域与非公共领域之间的区分,在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之间的区分,是不是会使我们认为,政治的公正原则只涉及公共领域,而宗教的完善理念则只涉及非公共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也许确实如此。政治的公正原则确实属于公共领域,因为国家推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政策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而宗教的完善概念确实属于私人领域,因为我们不应当有国家来告诉我们到底是不是要接受宗教或接受什么样的宗教。但是,笔者认为,正如社会的政治原则同时会影响私人领域一样,人们的宗教理念也会影响公共领域。这是因为,虽然宗教信仰主要是把人们同其所认为的根本实在发生纵向的联系,但正是在产生这种纵向联系的时候,宗教也同时把人们横向地联系了起来。因为当宗教提出什么是真正完美的人生时,如果当下社会的人际关系妨碍这种完善人生的实现,它就不可能不对之提出批评并试图加以改造。与此相反,当实现这种完善人生的努力与现存的社会公正原则发生冲突时,政治公正原则也就不能不对之加以干预。
罗尔斯和其他当代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家当然看到了这一点。但他们认为,在一个文化和宗教多元的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很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关于完善人生的看法,而一个社会不可能同时接受所有这些看法、并根据它们来改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恰当的办法就是对所有这些不同的宗教及其关于完善人生的看法保持中立。这里,罗尔斯及其他当代政治自由主义者把关于完善人生的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看成是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这在笔者看来是错误的,因为人们提出宗教的完善概念的理由正是要解决在这些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冲突。确实,在这些不同的宗教完善概念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但在不同的政治公正概念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冲突。这样的冲突不一定就是代表不同利益的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冲突。一个宗教的追随者试图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宗教,通常并不是因为其有任何私人的利益,而是企图为别人服务,至少在他们自己看来是如此;一种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完善概念并不试图促进持这个观念的人的利益,而是试图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不同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和不同的宗教完善概念之间的冲突有非常显著的差别:前者可以通过康德的可普遍性原则来避免,而后者则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