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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大字报运动最显著的成果,就是从宪法中取缔了关于它的条款。

严格地说,宪法只是取消了允许大字报的条款,并没有取缔大字报这一形式本身。那么,写大字报并不违反宪法。正如宪法没有一条规定允许人撒尿,但撒尿并不违反宪法。不过,在一般中国人(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传统习惯上,人的行为自由度应限制在法律、规章允许范围内,而不是扩大到法律、规章没有反对(不允许)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能做规定可以做的事,而不能做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事。

当然可以理解成,宪法“不再保障大字报作者的权益”。事实上,大字报作者的权益,从来就没有得到过保障,哪怕在这一形式的鼎盛时期。轻则围攻批斗,重则坐牢杀头,当时是司空见惯的。有没有没吃过亏的例子?肯定会有的,但那也绝不是宪法“保障”的结果,只不过够不上吃亏的档次或运气而已。

大字报留下了被攻击者受到伤害的明证,至于攻击者,也就是它的作者所受的伤害,却往往容易为人们忽视,虽然这种伤害一点也不亚于另一方。万炮齐轰刘少奇,大家都看到了,而刘少奇也的确倒下,一家人死了四口。那些用大字报参加轰击他的人呢,谁也不会再去关心他们的命运,即使知道那些人也死的死、关的关、疯的疯、残的残,也好像是罪有应得,不值得同情。“愿上帝保佑追击者,同时也保佑被追击者。”在我们这里,上帝永远只保佑强者,──不管他是追击者还是被追击者。

这就引人怀疑,大字报的威力,真有传说和想象中的那么“大”吗?它到底是单方面杀向敌人的投枪、匕首,还是人们通常用来形容相残和自戕的“双面刃”?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当我们在文革“古战场”倘佯和凭吊的时候,或许是应该好好检视检视这件当年流行到滥用程度的“批判的武器”,──大字报了。

七、

人们常以“大字报语言”,指责辩论对手出语或行文的火药味。但火药味这玩艺儿,早在大字报发明以前,甚至早在火药发明以前,就已广泛地充斥于人类的生活之中。上至朝廷的政争,下至邻里的吵嘴,雅若文人的清议,俗若婆媳的斗法,如果少了火药味儿,那就太苍白单调,没有什么看头了。民主社会也是如此,总统州长的选举,国会议员的辩论,新闻记者对公众人物的攻讦,更别说外交纠纷、军事冲突、上法庭打官司了。往往是得理不饶人,不得理也不饶人,动辄上纲上线,揪辫子打棍子,必欲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为什么只由大字报来背这个恶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