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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在十八世纪,“富户”与“贫民”似乎已成了一个对立物,而被常常提起;[63]“地主”或“富户”似乎也不是什么好名词了。[64]

如康熙四十二年(1701)圣祖谕旨:

“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65]

我过去在教学中,总感觉这与其他史料对不上号。魏丕信也提到这点:较新的研究数据(约1900年)提示,在山东的多数地区,大部分农户是自耕农,还有少数大地主。但为什么康熙上谕(及十八世纪初年的一批类似的材料)要“夸大租佃制流行程度以及富户的影响”呢?这显然是“有其一定用意”的。即“期望”地主对佃户能够“贫富相助”、“有无相资”,帮助穷人渡过难关。尽管这种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与现实相关还是一个问题。[66],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尽管她描写的是十九世纪以后,也属于把问题贯通来看的一种努力。)

在我看来,在这种“意识形态”或是“流行看法”之下,地主(富户)已被置于一个受到质疑的地位,并且被加上了若干社会责任。这可不是什么令人称羡的角色,而且多少带有了一点“反派”的色彩。其行为一旦不孚众望,就可能被扣上一顶“为富不仁”的大帽子,成为打击的对象。[67];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江忠源为秀水令时办赈,制两匾书,捐有成数即赍花红鼓吹,以“乐善好施”四字褒之;否则,大书“为富不仁某某”额于门首,责令地保巡视,毋使藏匿。又,多捐者给予禁抢告示一纸,犯者照某甲一率处死,数日之间捐银十余万两,盖皆欲得此告示作护符耳。又,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余(任建德县时)问某富家:“今年灾荒,伊家何以尚有如许谷子?”并嘱曰:“明春乏食,尚毋再积,且必零卖也”。又称:保富安贫,“但可存于心,不可形诸口,况可施之文牍乎?”由是必将纷纷扰富户。)又因其不免“启乡绅挟制朝廷之渐”,而可能引起朝廷的猜忌。[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