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休宁黄姓祀租簿(1697—1746),呈下降趋势,实收率绝大部分为约定租额的八成左右;其中部分定额租亦呈下降趋势,以期初数为100,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4%;
福建龙溪县(1715—1743),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4%;
福建闽清县(1718—174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7%。
2.十八世纪中叶:
山东汶上县美化庄孔府收租总帐(1736—1775),平均实收额指数:小麦52%,高粱56%,豆类47%,杂粮41%。
3.十八世纪下叶:
安徽歙县仁和堂分成租册(1754—1790),呈下降趋势,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0%左右(从早期的74%下降到七八十年代后的56%);定额租册,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2%;
福建龙溪县(1753—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1%;
福建闽清县(1756—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2%。
4.十八世纪末:
直隶旗地中的八项旗租地,在十八世纪末已完数占额征数的三成到五成不等,平均为34%;
安徽祁门李姓亨嘉会租簿(1783—1800),趋势有降有升,平均实收率约为78%;
歙县亨嘉会分成租簿(1783—1800),趋势不明显,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4%;
浙江嘉兴某姓租册(1784—1796),平均实收额指数为90%。
其中大多在八成以下,一些地方甚至只有五成、六成。可见地租占单位面积产量的比重,即地租额,并不是一般所说的百分之五十,而不过百分之三十左右。在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全国粮食产量中,约占百分之十二的,或更低一些。[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