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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最终认定:

(现今)若求可垦之地,则惟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地土沃衍,尚可招徕屯垦。至于内地开垦一说,则断无其事。各省督抚亦断不得以此为言。[14]

如果说耕地已经开发殆尽,那将如何谋求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清代耕地的增加远不足以解释其农业总产量的提高,又应从哪些方面去寻求这些方法和原因?这些还是中国历代没有遇到过,而其后也会一再遇到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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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王业键的研究。

[2] 参见珀金斯的研究。

[3] 袁枚:《文渊阁大学士史文靖公神道碑》。

[4] “请核实地亩疏”,《皇朝经世文编》卷34,《清史稿·曹一士传》。

[5] 雍正十三年十月乙亥谕,《高宗实录》卷4。

[6] 关于广西“金鉷案”的研究,参见罗威廉:《政府与土地——1723-1737年广西开垦研究》(《清史研究》1994年第1期),和卫国:《从广西捐垦案看清代垦政》(硕士论文,2005);宋玥:《陈宏谋的三大案》(硕士论文,2011)。

[7] 《朗潜纪闻·三笔》卷3。

[8]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九册,338-341页;又,乾隆八年十月,甘肃巡抚黄廷桂奏请清查欺隐,得旨:宁可留有余于小民,不可为钱粮起见。况所加者,又不过太仓一粟,九牛一毛哉。

[9] 乾隆五年七月甲午,《高宗实录》卷123。

[10] 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八江南道监察御史金溶奏“陈培国脉裕民生六项事宜事”:(圣祖仁皇帝)决定编审所添之丁,永免完纳丁银,请援照此例,令地方官鼓舞穷民,令其开垦,明白晓谕,概行永免升科;不过,他依然希望新开垦土地数字能够继续报告上来,申妙同学提供的档案史料(04-01-35-1381-006)。

[11] 参见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乙表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