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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节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意思是说,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不过古代毕竟是男权社会,离婚需要丈夫写一道“放妻书“,作为法律上的凭证。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写得非常温文尔雅,来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这不是某一个读书人写的“放妻书“,而是流行于敦煌一带民间通用的“放妻书“样本。夫妻好聚好散,相离不出恶声,正是文明的表现。

说到宋朝的女性,许多人都会想起“缠足“。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缠足始于宋代,并被宋朝理学家推波助澜,从缠足可见宋朝妇女深受礼教压迫云云。但实际上,缠足并非发端于宋,唐朝时已经出现了缠足的风气,有诗为证:温庭筠《锦鞋赋》:“耀粲织女之束足“;杜牧诗:“钿尺裁量减四分,纤纤玉笋裹轻云。“从唐至宋,缠足只是流行于上层贵妇和妓女群体的风尚,社会绝大多数的女性是不缠足的。另外,宋人的缠足,指的是将女性足部缠得纤直一些,叫做“快上马“,并不是明清时代那种变态的“三寸金莲“。

缠足的兴起,也跟宋代理学家毫无关系。我们在宋朝的理学著作中找不出任何支持女子缠足的言论。恰恰相反,我们可以看到一部分理学家是明确反对缠足的。元代笔记《湛渊静语》说:“宋程伊川家妇女俱不裹足,不贯耳。后唐刘后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与五代贵族妇女之不尽缠足也。“程伊川即北宋大理学家程颐。程氏家族直至元代,都坚持不缠足。南宋的车若水在他的《脚气集》中也提出,“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对缠足陋习的控诉。提出控诉的车若水可是南宋大理学家朱熹的再传弟子。

大体来说,宋代的缠足风气,只是出于上层社会病态审美的产物,跟西欧的束腰、今日的隆胸时尚差不多。到元代时,才出现了性别压迫的意味。如元人伊世珍的《琅环记》称:“吾闻圣人立女而使之不轻举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过闺阁之内,欲出则有帏车之载,是以无事于足也。“但在宋代,妇女并不受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