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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到过这份“合同”,并征得主人的同意,将其收入自己的专著中。现从英文 迻译如下:

合同

(一)庄田 12 块、坟田 1 块、堰堤 1 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 4 处,另 加省城安庆房地产 14

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经方经 管。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 1 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两妾及经方发妻 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 1 处),由经述之子 国杰经营。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 3 处,墓地 1 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 田及墓地,由经迈本人经管。

(五)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 府、巢县、柘皂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

田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人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城祠堂之外, 所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国杰经管。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人逾 2 万担,除 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七)合肥县东乡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 售。

(八)上海一价值 4 万 5 千两白银之中西合壁式房产出售,其中 2 万两 用于上海李氏祠堂之开销,其余 2 万 5 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

该幢房屋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十)分别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之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 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① ②《饮冰室文集》,卷 40,第 页。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 产分与经迈作宅邸。①

这份分家“合同”,不包括金银财宝等动产,只涉及到分布在安徽和江 苏两省的土地、房屋和 1 处当铺等不动产,加之没有注朋这些不动产的规模、

价值,因而无法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不过,从这份“合同”也可以看出, 李鸿章虽然称不上“富甲天下”。但无疑是一位“相当富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