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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据作者统计,元代表彰节妇(faithful widow)的诗文数量极多,其中大部分以诗歌形式呈现。在元人笔下,烈女主要用以宣泄蒙古人统治下的郁结,贞节寡妇才是道德模范,而诗歌形式又能极好地起到宣传作用。柏文莉明确提出,贞节观抬头的驱动力更多来自社会原因,而不是道德、思想因素(第416页)。如社会环境不稳定,再嫁行为时有发生;妻成为影响精英家庭兴旺、存活的重要角色;塑造家人的贞节形象,向官府申请免役特权等。总之,元人较宋人更为注意现时女性的道德状态,希望贞妇形象扮演重要的教化职能。不过,既然社会原因是影响贞节观形成的主因,那么人们在做出某些符合贞节观行为时,是否也更多地受到现实原因而不是贞节观的驱动,值得进一步讨论。[2]

归纳前文的介绍可见,本书探讨的核心便是盛行于明清两朝的妇女贞节观,究竟是如何逐步塑造成型的。作者通过梳理从北宋、南宋到元朝各不同时期,妻、妓、妾三种角色在家庭中地位的演变,比较清晰地描绘出了关于妇女贞节观形成的历史过程。作者给出了两条线索。第一,妓、妾的家庭化,这一现象自南宋兴起。当妓、妾变为家庭成员后,士人高度抬高母亲角色,很少称赞她们的色相。也就是说,妓、妾的娱乐功能逐步让位于对男方香火的延续,这亦体现出女性对于男性家庭的忠诚。第二,对节妇的逐渐重视。从北宋以描绘烈女故事为主,到元代称颂节妇;从北宋以女性之品格讽刺士人,到元代更多地约束妇女贞节,针对女性的贞节观在此过程中逐渐成形。应当说,相较于以往单纯讨论女性财产继承、婚姻状况、社会地位的研究,本书贯穿400年的讨论显然更具厚度和说服力。而作者大量比勘墓志、旌表文章、诗歌等文献,以此来分析不同女性群体的形象变迁(尤其是对家庭内外两类妓的划分),可谓另辟蹊径,为我们理解当时士人对性别意识、家庭和社会变化的认识提供了一条更为可信的路径。

此外,作者在对主要议题的论证中,还涉及了几个贯穿全书的重要问题。较为突出者有二。

第一,父系在家庭生活中的影响力增加。从本书给出的例证中可以得知,诗文对于女性美貌的描写和情欲表达逐渐减少,女性之于丈夫的贞节、对于夫家的贡献逐渐成为士大夫关注的议题。柏文莉勾画出了一副由宋至元,士大夫在女性问题中写作主题和观念变化的图像,兹概括如下:首先,写作主题由北宋妓、妾之乐到南宋典范人物(包括烈女),至元代则缩小为节妇。其次,对男性“风流“的称赞减少,士人普遍认为只能为延续香火而不是享乐而纳妾。再次,强调女性为夫家所付出的节制与美德。总之,新价值观推崇男女为父系家族的存活和发展做贡献。这样看来,所谓的贞节观不仅是男性对于女性的要求,也体现出男性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定位。纵观全书,我们也能从男性对妓、妾和节妇的界定与评价中,了解到男性对自己行为的认知与要求。

第二,厘正道学在贞节观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大多数学者认为,“宋代妇女的贞节观尚未普及,其原因主要是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学并不是宋朝政府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理学家的观点对当时人们生活的影响还不是很大“[3]。柏文莉进一步论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甚至都不是程颐(1033~1107)理论的主要观点。程氏许多观点的提出,在于给整个社会订立更高的道德标准,并不单独针对女性。而二程、朱熹(1130~1200)等道学家代表的观点在社会层面究竟发挥多大的作用,塑造贞节观的学者究竟有多大比例是道学信徒,声称是道学信徒者又是否为真,都值得重新检讨。总之,作者认为道学家并没有引领贞节观的塑造,只是重申、发扬既有的观点。道学观点在帝制后期占据优势地位的原因,与其说源于哲学运动,不如认为道学为因多种社会原因形成的新兴社会、文化态度提供了系统化和儒学化的支撑(第417页)。

评者阅读本书,也有一些疑惑之处。首先,本书以“妓、妾与贞节观“为标题,正文中对此三者的论证亦颇为充实。稍显不足的是,作者没有能够很好地将三者统一起来,因此评者在阅读时感觉本书结构略为松散。作者在描述妓与妾的关系时相对成功,指出相较同官妓宴饮,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家中纳妾。其中,书中详述的“妓妾“群体既有妾的身份,又有妓的娱乐技术,以其作为妓、妾的关节点,在论证中很占优势。不过,作者对于这种妓与妾在家庭中的双重身份如何统一起来的问题,未予足够的关注,这表现在第五章中对“妾“(concubine)概念并无太多细分,略显凌乱。[4]在评者看来,从事娱乐活动者,主要是妓妾(entertainer-concubine)。主人主要依靠她们满足情色、娱乐需求,二者为雇佣关系。[5]而成为母亲的妾,虽未被正式聘娶,仍同主人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成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6]这种妾不仅被子孙纪念,而且其本人和后代都受法律保护。[7]况且一名妾不大可能在处于雇佣阶段、展现情色魅力时被舆论批判,而又在生儿育女后被赞誉。事实上,当时的学者大多认可为了生育而纳妾,但反对追求色欲,因为色欲属于“人欲“的一类。因此,尽管同在家庭之内,但承载情色功能或母亲角色的妾从本质上而言属于两类人;士大夫的批评或者表彰也是各有所指,不应混同。那么,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这两类妾是否有着明确的区分呢?作者并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