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捐纳人员额外银二十四万两;
受赵之垣金珠等物,值银二十万两;
取受乐户窦经荣银两;
受宋师曾银一万两,并玉杯等物;
遍置私人、私行盐茶;
私占咸宁等十八处盐窝;
收受葛继孔赠送古玩;
受傅泽沄贿,明知亏空,不行查参;
勒令四省效力人员,每员帮银四千两;
受参革知府栾廷芳贿,欲带往陕省;
将抢掠各番衣物等,奄为己有;
私征新抚各番雍正二年租粮;
蒲州盘获私盐,计值银一万两入己;
差家人高四贩买马匹;
令家人颜泰将马匹发兴安各镇,勒取重价;
委典史朱尚文贩买木植;
令马起龙卖茶,得银九万九千余两。
侵蚀之罪十五:
冒销四川军需一百六十余万两,又加派银五十六万两;
冒销西宁军需四十七万两;
运米四万石至军前,冒销脚价四十余万两;
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银十四万九千余两;
借名建筑布隆吉尔城垣,冒销钱粮;
隐匿夔关历年税银八万八千两,又加派军需粮规五万余两;
将拏获私茶、罚赎银四万余两入己;
侵用河东盐政盈余捐修银五万六千余两;
将现贮西安未运米一万石,捏称运至西宁,冒销脚价四万六千余两;
将宁夏各卫所贮仓耗一万四千石,并不题报,并留宁拴养马匹工料银一万五千两入己;
侵用城工余剩银一万六千余两;
买贮咸长等八县米,浮销价银一万五千余两;
抄没塔儿寺硼砂茜草等物,私自变价一万四千余两;
侵用纪廷诏等捐解银一万两;
砍取卓子山木植,借称公用,存贮入己。
忌刻之罪六: